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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

www.fcglmw.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74)法民字第3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大家觉得,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依据国内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此复。


附件: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实行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大家在处置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比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需要与吴离婚,但吴不认可,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12月19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状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大家没把握,特请示。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四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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