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大家不少人都了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有严格的程序需要,不一样的程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需要根据法律来实行,那样行政处罚浅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什么情形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事实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赞同适用浅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发回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浅易程序。
律师补充: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公告、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便方法传唤当事人、公告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方便方法送达的开庭公告,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判决。
适用浅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能超越15日。被告需要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适当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赞同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最近开庭。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事实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赞同适用浅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发回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浅易程序。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